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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12 11:28:15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8篇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8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XX年2月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其开发的空中花园别墅,因该楼盘处于预售开发阶段,欲购一套联体别墅的张某在售楼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观看了一套样板房。该样板房设计精巧、装修雅致,并带有地下车库(净高2.25米),张某对此甚为满意。张某得知该楼房的价位比同类别墅高出许多时,对于是否购买产生了扰豫。但当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楼宣传材料后,得知预售别墅的设计与样板房一样,且地下车库属于赠送的,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联体别墅,并对房价、面积、楼高、付款与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楼盘完工并经过验收,大洋公司通知张某交接房屋,但张某发现其购买别墅的地下车库的高度仅为1.625米,与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的说明严重不符,于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则反驳说,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不属于买卖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违约,大洋公司亦不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大洋公司告知张某,如若因此不满意可以退房,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与风险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阶段,对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这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义务与责任承担以及买受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经要约、承诺,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楼房所作的说明属于要约邀请,它不能产生要约的后果,即开发商不因发出要约邀请而受到约束。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大洋公司虽然将别墅附属的地下车库作为赠送,但这种赠送是在买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条件基础上发生的,从而也构成了买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赠送地下车库,则买房者张某就有可能不购买大洋公司所售别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即使张某与大洋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赠送地下车库作了允诺,且其对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以及对商品房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其视为要约,并因张某的承诺而发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这一合同的内容,作为开发商的大洋公司应当遵守,如若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合同备案号:( )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 理 人(代理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受买人身份证或护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一、乙方所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三、甲方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需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编号: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

3、房屋所有权证, 编号:

备案时间:

说明: 1、本合同备案表由备案机关及买受人各执一份,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提交。

2、本合同备案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的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已合法取得_________地块__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总平面见附件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项目之商 ……此处隐藏17136个字……p>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____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____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级标准;

(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____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级标准;

(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____>rw≥____db(a),符合《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____级标准;

(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____>rw≥____db(a),符合《隔声门》____级标准。

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____db(a),夜间____db(a),监测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____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____db(a),夜间____db(a);

(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____(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____(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____;

(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____db(a)~____db(a),夜间____db(a)~____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____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____db(a),____(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____db(a),夜间将会达到____db(a),____(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____db(a)。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8

由于买受人承担的交付内容很容易确定,即为金钱。但如何确认出卖人的交付内容?在这里,出卖人承担的主要交付义务是给付商品房,但不限于商品房,还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合同亦无法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如果是种类物,如大米、水果等,则对其数量的要求必须确定,否则买卖无法进行。如果是特定物,则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的特征,使该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主要标的物即为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所处的位置肯定是惟一的、排他的,所以合同所涉标的是特定物。

一、对于出卖方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

(一)合同所约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内容包括位置、楼层、面积、建筑质量、装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设施。

(二)由于商品房系属于某幢高楼分割成若干小块而成,这不仅涉及买卖人的自有部分,还要区分共有部分。这也是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之处。所以,对于商品房标的的认定,不仅指套房,还有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对于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认定原则

审定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的约定,均应被视为对于标的的描述。

(二)规划说明。由于规划必须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能进行施工,而出卖人施工也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由于规划方案将决定买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风,以及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这些虽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但不可能全部体现,因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须如规划设施。

(三)样板房。出卖人为促销,常制作样板房以吸引消费者。但这属于凭样品的买卖。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而样板房其应担保其他所售房屋与其同样的品质。一般样板房都进行了装潢,对于装潢是否属样品,这应视出卖人如何处理而定,如出卖人在样板房内或有关附加说明中,明确装潢仅为参观所需,而不属样板之列,则装潢不具有样板效力,若出卖人未予明示,则买受人有权将其视为样板之列,出卖人对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尽相同标准进行装潢。如何对待样板房的隐蔽瑕疵,购买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许有此瑕疵?这里所指隐蔽瑕疵,是指买方尽交易上的注意未能发现的、且非卖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这样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3条规定的“适销性品质”,即:(1)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验;(2)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3)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因此对于样板房隐蔽瑕疵,如果买受人购买时并不知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质量仍应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处理。

三、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规范

(一)关于位置和楼层。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有规定。而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楼层均应与约定相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与约定的不符,这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二)关于房屋朝向、间距:房屋因外面环境不同,可分为景观房和非景观房。景观房系指凭楼可眺望大海、树林、青山等风景的楼房,这些楼房以风景为卖点,价格较一般非景观房价格要偏高,而这些房屋对朝向、间距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朝向、间距误差直接导致景观效果反差很大,应即视为根本性违约。而相对于非景观房,即一般景观房而言,朝向、间距问题主要影响通风、采光,但这种影响要小于对于景观房的影响。现出卖人从考虑采光角度,开发楼盘一般都选择偏南方向,至于违约认定,应根据受朝向改变影响通风、采光程度而定。对于间距,这将直接影响部分楼层房屋的日照时间,如果购买人所购房屋由于楼房前后造之间间距缩小而导致日照影响,应视为违约,至于违约程度,应根据受影响程度而定。(三)关于房屋面积。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预售方案。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一般都处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许与规划设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合理的误差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过错,所以对于该合理的误差,不能算定为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要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责任。但对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误差,应视为出卖人的过错,出卖人应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而房屋面积计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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